發布時間:2015-6-23 8:34:00
因不滿物業公司服務,家住武漢某經濟適用房小區的顧先生,近3年不交物業費,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。
顧先生所居住的經濟適用房小區位于武漢某學校內,2010年,武漢某學校對其所建經濟適用房等房產實施物業管理,通過公開招標選聘了武漢某花園公司作為物業管理,并于2010年6月與武漢某花園公司簽訂了《營房物業服務合同書》一份,并對具體的價格進行規定。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2月。
自小區物業進駐之后,2010年7月至9月,顧先生繳納了3個月物業費360元后,再不繳納物業費。武漢某花園公司多次催款,顧先生以各種理由搪塞,先是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,然后是不滿意小區的公開招標,再次是不滿意停車位和小區綠化。為了不交錢,顧先生使出了各種招數,拿出了各式各樣的說法。物業公司多次催款無效,無奈之下,將顧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拖欠近3年的物業費,共計4000余元。
東湖高新法院審理后認為,武漢某學校對所建的經濟適用房等房產通過物業招標的形式,進行物業化管理,其與武漢某花園公司簽訂的《營房物業服務合同書》中涉及水電費由物業公司代收并收取物業服務管理費的條款,因違背相關法律并損害了業主的利益,被判定為無效合同。但該合同中的其他條款,并未違反法律,為有效合同。顧某拖欠物業費構成違約。法院判決,顧某十五日之內,向湖北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所有物業費。